为使成人高等教育学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学费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到继续学院缴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收取,不缴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条各函授站(教学点)要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教材费等费用,函授站(教学点)点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将学费等费用汇到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未缴清学费者,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待学费结清后再发给。
第四条学生因故退学或休学或转学,审批手续齐全的,其缴纳的学费退费比例,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不办理任何手续而擅自不参加学习的,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五条函授站(教学点)学费按照双方协议比例缴纳,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汇到我院财务处,同时将缴费学生名册(注明年级、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一并寄送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第六条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到继续学院填写缓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按时办理缓交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