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各类考试中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确保教学质量和考试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该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1、擅自缺考者;
2、不交试卷者。
第二条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该考试课程考试无效,成绩按零分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考试又拒绝证明其身份者;
2、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后,再返回考场作答者;
3、不按监考人员安排的座位就座者。
第三条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除该考试课程考试无效,成绩按零分处理外,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三十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者;
2、考试前经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纪律后,考生仍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教材、笔记本、作业本、期刊、报纸和小抄报等材料夹带进考场或留存身上者;
3、不听劝阻,未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关闭者;
4、在身体有关部位、考桌、文具、垫板等用品上抄记与本考场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材料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除该考试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外,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场内外哄闹,扰乱考场秩序;
2、利用教材、笔记本等相关资料以及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行作弊者;
3、互换试卷或相互传递小抄纸或用手势等方式暗示答案内容或有意高抬答卷给邻座考生观看者;
4、交头接耳或抄阅他人答卷者;
5、接受考场内外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传递材料舞弊答案者;
6、离开考场过程中,与正在作答的考生说话,或用各种方法向作答考生暗示答案者;
7、评卷中发现,并经查实确认卷面或答案有雷同等作弊行为的相关者。
违反上述3、4、7项作弊行为者,相关人员均给予同等处分。
第五条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除该考试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外,还应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期末考试或补考中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考试纪律者;
2、冒名顶替代考、换考者;
3、组织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5、因考试问题对监考人员、考务工作者进行威胁、侮辱或殴打以及违纪后采用贿赂等手段妄图逃脱或减轻处分者;
6、在考前,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得试卷或试卷中有关的考试内容者;
7、在已考的试卷保管、评卷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窃改试卷者。
违反上述第2项违纪作弊行为者,双方均给予同等处分。
第六条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一至第二条所属的违反考纪行为,应在本场考试结束前填写《考生违纪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
2、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属的违反考纪作弊行为,应在本场考试结束前及时填写《考生违纪报告单》,详细记载考生违纪情节,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
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学点提供违纪事实,成教部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在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做出。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成教部提供违纪事实,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在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做出。
第七条考试结束后,若认为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对学生违纪行为不报、漏报或掩盖违纪作弊情形的,其他同学有权向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进行举报,成教部对学生的举报应当进行调查。
第八条学生违反第五条规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如果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