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具体按每年录取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和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者将取消入学学籍。
第二条新生注册入学后,经复查合格者,正式取得学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填写学籍卡和办理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应交回或注销学生证。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由我院正式录取的业余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向学院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附有关的请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注册入学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学籍,经学院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两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新生注册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发现采用伪造、涂改证件、冒名顶替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招生条件者,经查实后取消学籍。
第七条凡已注册的新生,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编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凡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考勤
1、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都应实行考勤。
2、考勤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进行,由成教部与各教学点负责。考勤记录作为计算学生平时成绩及进行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院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出具书面请假条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我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优秀,相当于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课程成绩评定,以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70%。考勤、作业、实验(训)等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30%。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应重修该门课程。
每学期的补考必须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日程统一安排进行。不合规定的补考成绩继续教育学院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缺考”或“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考试作弊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四、课程免考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已修读某门课程,经审核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并且所取得的课程成绩、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时间距离成人高等教育入学注册时间在五年之内的,该门课程可申请免考,但不可免修。
第十六条学生通过自学考试、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国民教育系列同层次课程或更高层次的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可申请免考。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0分以上者;
3、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或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
5、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或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
6、入学年龄达40周岁者。
第十八条获得全国计算机各级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办公软件应用模块”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九条凡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各种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考相应的课程。
第二十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一概不能免考。
第二十一条凡要求免考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成教部或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教学点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
第二十二条申请免考须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教学点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回,在复印件上写上“已核原件”字样并签字,然后将复印件和申请表一起装订。
第二十三条成教部和教学点应及时将免考情况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免考的课程,成绩栏内注明“免考”字样,涉及到学位评审时,按原实际分数计算,资格证等未有百分制分数显示的,则按70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伪造证件、证书或成绩证明(单)用于办理课程免考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免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经相关部门领导核实批准后,由学院批准再到所属省(市)教委招生办公室办理专业变更手续,并报学院备案,且应严格按教育部规定,不准跨批次转学。
第二十七条专科第三学期开学后一律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律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业余生转学条件应与原学习专业相近,所学过的课程基本一致,转学后不需补任何课程。
第三十条由外校转入我院须经本人申请填写,持所在单位证明和原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出证明和我院联系。我院根据转学规定及条件同意转入后,报学院审核批准后开具同意转入证明,由学院到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批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学院备案,在未办理批准手续前不得编班上课。
第三十二条批准转学后,我院将业余生的本人申请、学院同意转学的介绍信、本人档案和盖有省(市)成人招办公章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和同意转入我院并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业余生学习成绩证明等交寄成教部,方取得我院学籍。
第三十三条转学前的学习成绩作为该生的学习成绩记载。
第三十四条批准转学的业余生由成教部和教学点进行编班上课及收学费。
第三十五条业余学生转出学院,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学院备案,申请转学的学生可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开具同意转入证明报学院批准后转出,发给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材料,转出后不得再转回学院学习。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长期休养与治疗者;
(2)因有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情况变故等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者。
(3)学生应征入伍者。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将复学申请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等寄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审后通知学生来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如本专业已停止招生,复学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2)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自费出国学习或出国定居者;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报告,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作退学处理。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2)学生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3天内办妥离校手续,离开学院。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但可重新报考。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政治思想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如中途因各种原因退学时(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发肄业证明。
第四十一条超过正常年限毕业的学生,毕业证书日期为准予毕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
(2)至修业期满,经学院考察确认,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者。
第四十三条业余生在毕业前,不及格的课程或毕业设计不合格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或重做。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日期算起,如补考或重做后仍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补考或重做。
第四十四条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应妥善保管好,如有遗失,本人可提出申请并登报刊登遗失启示,学院可开具学历证明,但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