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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4-07-08 14:40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适应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对全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咨询,审议,监督,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及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实际。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广州城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负责教学副主任组成。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则推荐其他人选,报请院务委员会议决定后改选。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方向,专业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审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

(三)审定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和自编教材,鉴定教学改革成果。

(四)审议新设置的专业,重点专业,讨论和审定专业建设与发展方案。

(五)审议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对精品课程等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审议,开展课程评估。

(六)为学院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并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参与学院与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

(七)审议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八)对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

(九)组织推进教风学风建设研讨,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十)讨论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方案。

(十一)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义务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注意收集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九条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学工作汇报,商议学院教学工作大事。

第十条认真学习成人高等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成人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晋级,晋职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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