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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制度
2014-07-08 12:08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与加强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风,建设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考试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步骤。其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巩固知识,提高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灵活应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二章考试管理与组织

第三条校外考点在考试期间成立考点考试领导小组和临时考务办公室,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系人的名单和联系电话应在考试前两个月报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人员。

第四条考点应配备相应的考务工作人员,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后勤等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考场设置

第五条考场应集中设置,根据参加考试人数的多少,集中在同一层楼(或同一幢教学楼)相邻课室。

第六条每个考场安排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名,双隔位就座,前后对齐:一个考室可安排2—3个考场,统一编制考场序号。

第七条考场及考室安排情况应统一公布在考室显著位置,以方便考生入场考试。

第八条考室门口应张贴该考室考生名单及座位号,考桌上应按顺序粘贴考生座位号,考生必须按座位号就座。

第九条考场的具体安排应在规定时间报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人员

第四章考试材料准备

第十条考试所需的文件资料和考试用品(如:锥子、白绳、透明胶带、胶水、刷子、小刀、红笔、草稿纸等)一律由考点准备,并应保证考试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学生考试所需的用品(包括涂写答题卡所用铅笔、橡皮擦、计算器等)一律由考点负责通知学生自备,以保证学生能够正常考试。

第十二条在考试期间,考点应配备相应的医务保健人员及基本药品,要准备一定的紧急抢救措施。

第五章巡考员职责

第十三条巡考人员统一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安排,巡考员学历一般不低于专科。

第十四条巡考员不得迟到和缺席,如遇突发事故不能按时到位,须及时向考场负责人请假。无故迟到和缺席或不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巡考的,按教学事故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外单位的巡考员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或不再聘用,或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巡考任聘人员应服从整体安排,不得指定工作内容及巡考地点。

第十六条巡考员代表学院负有监督考场秩序的职责,对该考点考场秩序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巡考员应提前一天到达考点,对监考员进行考前培训;落实检查考场设置情况,凡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者,巡考员必须进行指导调整;考试当天必须提前一小时准时到达考场,检查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检查监考员到位情况,检查监考员是否按学院要求布置考场,检查考点的考试安排(考试时间或考试科目)是否有变动。

第十九条负责携带试卷到考点,并带回考后试卷,全程负责试卷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泄密者,学院给予该巡考员相应纪律处分,且三年内不再聘请其担任巡考员。

第二十条考试过程中必须始终对考场保持巡视状态,不能离开考场,及时妥善处理考试中考场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检查监考员工作规范情况,及时指出和纠正监考员的不规范行为,把好考风、考纪关。

第二十二条考试结束后,需要装订的试卷,巡考员负责指导监考员进行试卷装订,并清点监考员交来的考试试卷,确定无误后进行接收和试卷袋密封工作。

第二十三条认真填写“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收齐考场登记表及考生签名名单,及时交到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人员处。

第二十四条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及时请示学院领导、主考或考试负责人后再作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自律,不向考点提出额外不当要求,否则给予该巡考员相应纪律处分,且三年内不再聘请其担任巡考员。

第六章监考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员是考场内的考试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直接鉴定人。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熟悉监考业务,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开考前五十分钟,监考员必须到达考场,做好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按时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有序组织学生入场并做好学生信息核对工作。

第三十条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隐瞒袒护,及时妥善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合理安排时间。

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后,收齐试卷和答题纸,按要求进行装订,逐项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一并交回考场办公室。

第七章考生守则

第三十四条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试室,对号入座。考生入座后,应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查。

第三十五条考生进入考场除必须的文具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纸条、电子计事本、计算器(医学统计学考试不准用计算器)。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违者作夹带处理。与考试无关的其它物品如书包等均应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准再进场续考,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谈论。

第三十七条考生领到试卷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是否与自己所报考的课程名称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报告。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写上本人准考证号、姓名、工作单位等,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凡错写或漏写项目的,试卷一律作废。

第三十八条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答卷时要求用蓝、黑颜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选择题应做在答题纸上,将每题所选择的答案在答题纸相应的字母上涂黑(●)。

第三十九条考生进入试室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得吸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冒名顶替。对有上述违纪或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当次考试科目试卷作废等处理。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逗留和高声谈论。

第四十条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一条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试卷整理好交卷。所有试卷、草稿纸一律不准带离考场。

第八章试卷传递及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组织考试期间,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并负责考试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考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于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

第四十四条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的保管应选择具备安全防盗设施的场所,存放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五条试卷应当在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第四十六条各考点的考试试卷由巡考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交接时要认真清点、核对试卷袋(不得拆封),检查密封、包装是否完好,合格后由双方签字负责。

第四十七条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试卷运输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考试试卷的交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

第四十八条试卷要存放在保密室或机要室中,保密室要安装防盗门窗,试卷要放在配有暗锁的铁皮柜中,保密室钥匙和铁皮柜钥匙由不同的人收存。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十九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或盗窃、损毁、传播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考试结束后,巡考员将试卷送回到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指定地点,试卷的交接清点均需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

第五十一条保密室使用期间,保密人员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上班期间严禁会客、睡觉、吸烟、饮酒、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袋、答卷袋,改动考生答卷;

(四)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拒绝他人索用保密室门、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第九章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打闹、喧哗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擅自出考场的;

(六)擅自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九)衣冠不整进入考场的;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

(二)在考试进行中就解题方法及答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持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的;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一)在考试进行中,考生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且经鉴定答卷雷同的;

(十二)偷窃考卷,散布或倒卖考卷、答案信息的;

(十三)他人利用自己考试材料不举报,造成协助他人作弊事实的;

第五十四条对违纪、作弊学生,监考员须及时填写《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作弊情况记录与处理意见表》,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签名后交巡考员带回。

第五十五条对于出现大规模的考试作弊,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学院将勒令该考点限期整改,学院有权对该考试雷同答卷作作弊处理;若整改后仍然没有改善,该考点学生所有课程考试均回校本部进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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